1.45亿元红酒走私案:获刑九年罚200万

时间 : 2025-10-12 22:12 来源 : 葡萄酒爱好者微信公众号 作者 : WF

       广东男子庄某甲,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走私红酒、洋酒等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超过1.45亿元。仅涉及走私奔富,偷税金额就达到1.32亿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对于原判认定的庄某甲系自动投案,有自首、立功情节,系从犯等,重新认定为被告人庄某甲有揭发他人立功情节,但不构成自首,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1.png

       关于本案的更多细节也随之曝光。

       通过跨境电商走私红酒等,“90后”主犯偷税超1.45亿元

       根据二审裁定书显示,庄某甲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其走私行为始于2019年。

2019年底,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揽货人龙某(另案处理),龙某向庄某甲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葡萄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业务,双方就通关费用、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庄某甲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并于2020年6月正式开始合作。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庄某甲在香港采购红酒、洋酒之后,运至龙某指定的香港仓库,并制作装箱单明细发给龙某,装箱单明细中列明红酒、洋酒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由龙某用于核对数量和计算清关费。

       龙某收到庄某甲的货物之后,将货物从香港运输至武汉综保区申报入区,后委托陈某通关团伙(均另案处理)以伪报的跨境电商贸易方式报关入境,再运至深圳交付给庄某甲,并发送收费明细表给庄某甲对账,庄某甲确认无误后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龙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清关费,后将走私的红酒、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通过这种方式,走私29886瓶红酒、洋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679万余元。

       2021年7、8月,庄某甲接受货主顾某(另案处理)委托,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将在境外购买的红酒走私入境。随后庄某甲联系到香港的“叶某”(另案处理),商定好由“叶某”为顾某将红酒走私入境。

       在走私过程中,庄某甲负责分别对接顾某和“叶某”,协调双方香港入仓、清关费对账等事宜,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顾某支付的清关费,然后取现交给“叶某”,并从中收取千分之六的好处费。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服务费”为顾某走私4895瓶红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30多万元。

       2021年3、4月开始,货主福建某有限公司通过罗某(另案处理)介绍与“叶某??合作,由“叶某”以每瓶人民币55元至65元的“服务费”,帮助该公司将在境外采购的奔富红酒走私入境至福建闽侯仓库。期间,庄某甲负责提供国内银行账户接收货主支付给“叶某”的通关费用,取现后再交给“叶某”。此外,“叶某”还让庄某甲与罗某等人联系协调红酒香港入仓事宜至2021年7月下旬。经计核,庄某甲参与该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2亿余元。

       2021年3月开始,庄某甲接受国内货主李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到“叶某”通关团伙将货主在境外采购的名庄红酒从香港仓库走私入境暂存在深圳市龙岗龙山工业区某仓库,再由“叶某”通过货拉拉等方式交付给李某。期间,庄某甲还具体负责传递送货地址和送货时间、对账等事宜,并根据“叶某”要求亲自或安排他人去货主处收取通关费用的现金。经计核,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7月25日,庄某甲走私红酒共8256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5万余元。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庄某甲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45亿余元。涉及走私奔富,偷逃应缴税额就超过1.32亿元。

       二审判决结果:从犯变主犯,获刑九年并被罚200万元

       2022年12月22日,被告人庄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后规劝涉嫌走私的犯罪嫌疑人庄某乙(另案处理)于2023年3月29日主动投案。庄某甲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预缴罚金15万元。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庄某甲系自动投案,被认定为有自首、立功情节,系从犯等。该院判决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宣判后,庄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庄某甲归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并规劝庄某乙主动投案,庄某乙已被判刑,庄某甲构成立功。庄某甲主动投案属实,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共同走私中的关键事实,包括如何共谋、具体获利情况等也并未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此外,庄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伙同他人走私红酒、洋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庄某甲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庄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庄某甲是从犯及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评论

    热门点击

      最新报道

        加入酒庄列表
        Baidu
        map